小弟針對「(五) 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的回應如下:
1.
「 明白了「不同基督教派」的基本分歧後,我們要看看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了,不少經文都提到「同性戀行為」(homosexual acts)是罪,這包括創世記十三章所多瑪、蛾摩拉的故事;利未記十八22;羅馬書一27;哥林多前書六9-10及提摩太前書一9-10。其中最有趣的是哥林多前書六9-10的兩個字,希臘文是“malakoi”及“arsenokoitai”。」
事實(1):
所多瑪故事的「戲肉」在創世記十九章初段。關於此段,只要有小學教育的小朋友,稍為細心讀這段經文(尤其第5節),也會知道那是「集體意圖(向兩位天使)強暴」的事件,但不知是哪個年代的哪個白癡居然想像力爆棚起來,把它解讀成「同性戀」,而後世人竟然爭相受他/她的傳染成為白癡!
最最諷刺的是:這些人所用的同一本《聖經》中至少有另一處經文清清楚楚解釋了所多瑪到底犯何罪(以西結書十六章49節):「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
明明絲毫沒有任何讓仇視「同性戀」之徒找藉口的餘地。只不過他們選擇性忽略這經文,不把它看為上帝的說話。
事實(2):
但凡任何一卷《聖經》的作者身處之年代,皆沒有我們今人所 理解的「同性戀」這個概念,更沒有「同性戀」 "homosexual" 一詞甚至任何語意相關/相似的詞。英語版本中最經典的 Authorised Version (英皇欽定本 King James Version, 1611) 固然仍然未出現該詞,即使近至上世紀10年代的經典中文譯本「和合本」時也不見得人們普遍皆知何謂「同性戀」,因此「同性戀」一詞從不會也不可能在任何早期版本的《聖經》亮相。
大蘇牧師顯然引用了某(些)新近的譯本,而這些譯本的譯者在若干段看似與同性戀相關的經文中(可能利用了主觀的詮釋)有意無意錯誤地把原文絕對不會有的 "homosexual"(也就是「同性戀」)一詞翻譯進去。這項「強姦」經文的手段,始於1958年的某英文譯本(至於哪本,已記不起了)。
但別忽視,這本是一件冤案。雖然只是一件小小「有意無意」的舉動,正正陷了全世界的同志(信徒)於「罪」,諸讀友可自行判斷,這種做法可惡不可惡。
2.
”哥林多前書六9是這樣記載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我們要注意兩個字,希臘文是malakoi,另一個是arsenokoitai,前者中文譯作「作孌童的」,英文譯作male prostitutes,後者中文譯作「親男色的」,英文譯作homosexual offenders。Malakoi在新約聖經出現過四次,而aresenokoitai則出現過兩次。
首先,我們要看看malakoi,這個字本來的意思是「軟綿綿」的,所以在馬太福音十一8,及路加福音七25都譯作「細軟衣服」;然而為甚麼哥林多前書六9卻譯作「孌童」呢?二者好像全無關連。原來希臘文malakoi除了直解作「細軟衣服」外,還可寓意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那個作被動的「女人」,中文譯作「孌童」是有商榷的餘地,因為他並不一定是孩童。
至於arsenokoitai,無論是提摩太前書一10及哥林多前書六9,中文譯本都是譯作「親男色的」。其實,這個字本來的意思是「床上的男人」,arseno指男人,koitai指床,兩個字合起來就是「床上的男人」,這是描述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作主動的男人。
保羅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行,在哥林多前書六9,保羅列出十種罪行,都是不義者的行為,也是不能承受神的國,這十種罪行就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
不過,我們要留意一點,保羅所列出十種罪行,都是行為的表現,他是講到同性戀的行為,而不是指有同性戀的傾向,有同性戀的傾向並不是犯罪,有同性戀行為才是犯罪。我們不是反對同性戀人仕,乃是反對同性戀的行為。或許你會問:「若我真的有同性戀傾向,我要怎樣作?」答案很簡單:自律(self-control)。聖經很明顯告訴我們,所有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是罪行,無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也是一樣。或許真的有人生下來就有同性戀傾向,他就要學習自律,免得犯罪。我想耶穌說有人生下來是閹人,可能正是這個意思。”
事實(1):
希臘文 "malakoi":通常只用於希臘文學中,而且絕少帶有「性」含意。英文欽定本有譯作 "soft"(柔軟)也有譯作 "effeminate"(女性化)的地方。但如果用在人身上,它通常是「怯懦、不敢為正義挺身而出」的意思。即使譯做「戀童者」也甚為牽強。但無論如何也完全跟「同性戀」風馬牛不相及;
希臘文 "arsenokoitai":一個幾乎沒有希臘人使用的詞,一直為翻譯者帶來麻煩。它最廣為人接受的意思是「採主動角色的男妓」。聽起來有點怪怪的,但也始終也絕對不是我們今日理解的「同性戀」。
事實(2):
大蘇牧師這處這樣寫法,反映他對同志課題和他弟弟小蘇牧師同樣一無所知。曾幾何時同性戀變成一定有「主動」及「被動」之分?既不肛交也不口交的同志大有人在。其實也不必強調「大有人在」,只要有一個例外存在,便足以否定「同性戀不是主動就是被動」的錯誤觀念。
3.
” 或許有人會說:「這些都是反映了當時社會的道德觀與文化,今日時代不同,我們不可以用2000多年前的價值觀道德觀應用在今天。」
這正是福音派與自由派對聖經不同的看法了,如果我們以為聖經是2000多年前寫的,不適合如今的世代,我們就問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我們何必再看這不合時代的聖經,作為我們信仰與生活的指南呢?或者說得直一點:我們何必說自己是基督徒呢!」”
事實:
錯!這決非所謂「福音派與自由派」的分岐問題。
我要挑戰蘇氏昆仲牧師全盤遵守利未記/申命記全兩卷中的一切律例,包括:不可吃無鱗的魚(例如鱔、鰻魚)、不可穿不同衣料做的衣服、耕種時不可同時種不同的植物...他們強調,只要有一條失守,就是全盤失守。我要挑戰他們的誠實,就是和盤托出到底有多少條是連他們貴為專愛指責別人的牧師本身也失守的。
問得直一點,就是他們何必再看這本連自己都無法全盤遵守的《聖經》,還竟然厚顏無恥地斗膽指責別人不遵守,更聲稱自己是「基督徒」呢?
非常欣賞《聖經》福音書中高調記載耶穌如何痛斥法利賽人,遠遠超過斥責一切其他「罪人」的總和。這就是我喜歡及尊重《聖經》的原因之一。
至於第3點, 連美國的電視劇 West Wing (Season 2)都有提及, 可見這些在外國人中只是常識, 可惜香港大部份信徒只接收少撮牧者的偏見, 到頭來連常識的程度也及不上.
有意思呀! 老哥,好料!
回覆刪除聖經沒有誤譯「作孌童的(男同性性行為中的被動者)、親男色的(男同性性行為中的主動者)、」
回覆刪除因為這是現代人經常誤將「戀童寫成孌童」,把它們的意思相混淆而已。
見《維基百科》:
〈孌童〉http://zh.wikipedia.org/zh-hk/%E5%A8%88%E7%AB%A5
在中文的文法上,由於「孌童」並沒有動詞的用法,因此不能寫作「孌童癖」或「孌童喜好」,若要說明此行為,該以「男同性戀」或「男同性愛」等動詞來表示;「孌童」只是名詞,解作「男妓」、也泛指身為被動一方的男性同性戀者。
〈戀童〉http://zh.wikipedia.org/zh-hk/%E6%88%80%E7%AB%A5
在文字上,我們習慣把戀童癖寫成孌童癖,其實這是錯誤的寫法。根據YAHOO!香港字典,pedophilia的解釋是戀童狂;而在香港新浪網字典,pedophilia的解釋是戀童癖。換句話說,pedophilia的中文譯名就是戀童癖。此外,若論到「孌」與「戀」之分別,可以參考國語辭典,會有詳細解釋。要點:「戀」是動詞、「孌」只屬於形容詞。「孌童」的本義是美男子,後來又引申為男妓(同性戀的);「戀童」則解作成人愛好與兒童發生性關係的犯罪行為。由於戀童與孌童無論在字型或讀音上也相近,加上「戀童」是現代的後起字(從英語中翻譯過來),相反「孌童」可在中國的古代文獻中找到,歷史悠久。因此,傳播媒體認定「戀童」是錯別字,反而經常誤用「孌童」一詞,間接地誤導了大眾讀者。
感想:我認為聖經的譯者也有責任,他們應盡量避免使用生僻字、古字、或於現代容易讓人誤解為另一意思的生字。或許,將來出版聖經修訂本時,可考慮採用其它更貼切的詞。